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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天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23-07-01T14:44:50浏览: 133 次 来源:武清房产网

今日,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政策解读,其中明确——

天津

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237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单位在20231月至2023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该通知自202371日起施行。

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现将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一、缴存基数

20237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单位在20231月至2023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新转业军队干部、新调任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71日起施行,2024630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3630

政策解读

01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政策出台背景依据?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1日至下一年的630日。为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02

《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明确职工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的月缴存额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03

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自20237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3)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04

《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我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05

《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202371日至2024630日,我市所有缴存单位和职工均应当按照《通知》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按照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受理、审批相关业务。

06

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单位在202311日至20236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缴存额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单位的缴存比例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07

《通知》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为保证低收入职工的必要缴存水平,《通知》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标准。

为降低单位生产经营成本,《通知》规定企业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在5%-12%间选择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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