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来车辆限行规定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2015年9月29日 中共天津市委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机动车措施。 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9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00-9:00、16:00-19:00,外地牌照机动车禁止在辖区内道路通行。外环路(不包括在内)。
2、自2017年4月9日起天津限号二手车政策,每天7:00-19:00,货车、特种作业车辆禁止在外环路上通行。
三、2017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7日,工作日7:00-19:00(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本市及外地牌照的机动车继续在市外道路上实施环路(不包括在内)。 交通管理措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制。
4.根据上文第三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限行的机动车号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5组,并且限制天数定期轮换,分别是:
(一)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周一至周五,机动车号牌尾号(机动车号牌尾号带英文字母按0管理,下同)为:3和 8、4 和 9、5 和 0、1 和 6、2 和 7;
(二)2017年7月9日至2017年10月7日,周一至周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三)2017年10月8日至2018年1月6日,周一至周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四)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4月7日,周一至周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扩展信息:
2016年12月23日,《天津市出租车网络预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即日起施行。 作为一项与市民日常出行密切相关的政策,在推出过程中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防止私家车以从事网约车经营为名规避限制政策,《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营者根据其初始登记使用的性质,遵守本市交通法规。 机动车尾号限制措施。
参考来源:人民网-最新天津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日历出炉
人民网-天津: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仍执行尾号限制政策
天津国五二手车搬迁新政
天津国五二手车搬迁新政策如下:
1.小型非经营性二手车是指已登记的非经营性小微客车。
2、申请人需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小型客车指标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继承指标。
3、申请人需取得生态环境部出具的机动车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确认书。
4、申请人取得乘用车指标有效证明文件和机动车噪声排放标准确认表后,依法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调入业务。
天津明天限行吗?
您好,根据天津市最新出台的限行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机动车限行政策,限行区域为津南区、滨海新区、南开区、河西区、北辰区、虹桥区、和平区、河东区、西青区、东丽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限行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7点至晚9点,限行机动车是指非本市车牌号码的机动车。 此外,本市还将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 周一至周五,上午7:00至晚上9:00,尾号为0、1、2、3、4、5、6、7、8、衬衫拆9的机动车一律不准继续上路。 因此,外地车辆的劣势也会受到限行政策的影响。 请避免在交通管制时间内驾驶外地车辆上路。
2013年天津市机动车限号政策
有全文。 .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乘用车总量调控管理的公告
金政发[2013]41号
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2月16日0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 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市人民政府需要监管的小型、微型乘用车指标车及其他车型。
二、自2013年12月16日0时起,本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车实施增量配额管理。 增量指标必须通过抽签或招标方式获得。
3.本市小客车增量指标和分配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确定。其他部门,根据客车需求和道路交通及环境承载能力。 合理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四、需要取得本市客车配额的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客车配额证明文件。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配额,更新乘用车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更新配额。
五、2013年12月16日0时后,购买客车、转让客车所有权、转让外地客车至本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办理乘用车登记、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市在此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为协调郑志浩相关工作,自2013年12月16日0时至2014年1月15日24时,全市暂停客车登记、过户、进城过户。变更登记。
7、公安交管部门已于2013年12月16日0时前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客车登记、过户、变更登记申请,未申领证件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乘用车指标。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领取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押金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押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及相关台账资料,并记录审核销售情况合同。 将审核汇总后的合同备案材料和电子文件移送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2013年12月16日0时起,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者(含二手车销售经营者)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证预签登记表卡)并缴纳押金,或 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取得统一的车辆销售发票(二手车买卖统一发票),需于2013年12月25日17:00前到相关城市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正常上班时间为周六、周日)。 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相关公证机构应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后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件转交市交通口岸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密封备查。 取得公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乘用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向本市办理车辆登记、过户和过户变更登记。 公证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个人办理公证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或非天津市户籍居留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押金付款凭证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业务须由车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公证,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车主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押金付款凭证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可由代理人申请,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于2013年12月1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截至2013年12月16日0时00分的二手客车存量进行清查,并记录备案车辆一条一条的信息。 5月6日17:00前,出具二手客车存量登记确认书,并将经审核认定的二手客车存量汇总信息报送市交通口岸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相关公证机构查封备查。 二手客车存量识别信息由市交通口岸局向社会公布。
对已审核通过的现有二手客车交易,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可凭登记确认书及相关材料直接到市交通港口局领取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存量二手客车只能过户登记一次,原车主不生成更新标识。
10、2013年12月16日0时后,因合同回溯、发票或付款凭证开具时间变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导致车辆无法登记、过户、或转移到本市办理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办法经征求各方意见,将于2013年12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6日起施行。
咨询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
咨询单位:天津市交通港口管理局;
电话: 17602674266、2453935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路169号
宣布。
2013 年 12 月 15 日
(本文为自愿披露)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公告
金政发[2013]42号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交通安全建设纲要》的有关规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津党发[2013]19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机动车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00-9:00、16:00-19:00,外地牌照机动车禁止在区内道路通行。外环路(不包括在内)。
2、2014年3月1日起,每天7:00-19:00,外环路上禁止货运车辆通行。
3、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7:00-19:00,本市及外环线以内其他城市(不含)牌照的机动车) 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车牌尾号区域限制通行的交通管理办法。
4.根据上文第三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限行地区的机动车号牌尾号分为5组,限行天数定期轮换如下:
(一)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2日,机动车号牌尾号(含临时号牌)限行周一至周五)为1和6、2和7、3和8、4和分别为 9、5 和 0;
(二)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周一至周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周一至周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0日天津限号二手车政策,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周一至周五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以上机动车号牌限制尾号与北京市一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五、下列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等4种特种车辆;
(2) 公共汽车、摆渡车(具有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客车证)、长途客车(具有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长途车证)、大中型客车汽车、出租车(租赁车辆除外)、邮政专用车(凭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的机动车辆(“施”字牌车辆);
(四)环卫、园林、养路等特种作业车辆;
(五)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六、为方便群众出行,公安交管部门对同一组别、同一限行尾号的单位、个人、家庭机动车换牌,对有以下情况的驾驶人发放专用通行证自动挡准驾车型和左下肢残疾。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机动车,车牌尾号均属于同一组或者限制尾号相同的;
(二)夫妻各拥有一辆或者多辆机动车,车牌尾号均为同一组或者限制尾号相同的;
(三)同一家庭(同一户口本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2辆以上,车牌尾号均为同一组或同一限制尾号的;
(四)本单位拥有机动车2辆(含)以上,车牌尾号均属于同一组别或者限制尾号相同的。
咨询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
咨询单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电话: 17602674266;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8号。
宣布。
2013 年 12 月 15 日
(本文为自愿披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乘用车总量调控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3]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乘用车总量调控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乘用车总量调控领导小组(下称简称领导班子)。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常务副市长崔金度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孙文奎副市长
五昌顺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
委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龚建生
市商务委主任刘建刚
监察局局长韩启祥
无代市交通口岸局局长
苗宏伟 公安局副局长
工商局局长王海富
姚来英 市财政局局长(市地方税务局)
雷英军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钱长龙市审批办主任
国家税务局程安亭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政策制度,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口岸局,吴岱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回避。
2013 年 12 月 15 日
(本文为自愿披露)
天津限行规定
截至2023年3月28日,天津限行规定为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4月2日,周一至周五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 以及7、3和8、4、9(机动车号牌末尾有英文字母按0号管理)。
2020年8月29日起调整或覆盖外环线范围,增加外环线以内区域。 但限行区政策不变,按原外环线政策执行。 违反法律将被处以罚款。 所谓“限行”,是指违反天津市尾号数量限制规定和外环路(不含)早晚高峰时间规定,三小时内不再重复处罚。
下列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四种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
(二)大中型客运车辆(含公交车、班车、长途客车等)、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辆(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通行证) .
(三)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机动车辆(名牌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作业车辆。
(五)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六)挂新能源专用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和挂本市发牌的新能源汽车。
电动车、摩托车限行标准:
持有临时牌照的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其他电动车不受限制。 对已登记安装临时牌照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延长2年(2022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期满后禁止上路行驶的时期。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驾乘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圆形安全帽。
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应至少为十六岁。 未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客; 已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位上搭载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摩托车限行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全天。 限行规定禁止摩托车在外环路以内(不含外环路)的道路通行,军用、警用、消防救援等执行任务的特种摩托车除外。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天津限行
2022年天津二手车迁入新规
2022年天津二手车搬迁新政根据天津市《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销售、登记、转让不满足国家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首批轻型车要求。
宁夏、安徽、广西、贵州、湖北、江西、青海、陕西、广东、福建、甘肃、河南、山东、山西、云南、重庆、辽宁、四川、湖南、内蒙古、新疆、吉林等22个省市市区已放行。 全国共有211个城市解除二手车限行,75个城市尚未开放。